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42)—征收本国国民财产违反国际法吗?
【委内瑞拉政府欠美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的钱,一不做二不休索性把子公司给国有化了,美国法院能不能管?法律规定如果这种征收违反了国际法,美国法院就能管。那么,征收本国自己的公司的财产违反国际法了吗?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们说:有可能哦!且看大法官们如何论证。本案译述者为赖雪金,上海海事大学本科毕业,复旦大学国际经济法学硕士在读,目前在澳大利亚邦德大学交流。】
委内瑞拉政府诉H&P国际钻井公司
——主权豁免例外的适用门槛
原案名:Bolivarian Republic of Venezuela,et al., v. Helmerich & Payne International Drilling Co., et al.
判决日期:2017年5月1日
案号:15–423
判决原文: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6pdf/15-423_4357.pdf
主笔:布雷耶大法官(所有大法官一致同意;戈萨奇大法官未参与本案的审理)
判决主旨:美国法院只有在外国征收措施明确违反国际法的情形下,方可依据主权豁免的例外规则对其获得管辖权。
判决评述:
1.境外的美资企业财产被“充公”,美国法院管不管?
H&P国际钻井公司(以下简称“H&P公司”)是一家美国公司,该公司在委内瑞拉拥有一家全资子公司。该子公司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中期以来一直为委内瑞拉的一些国有石油公司提供石油钻探设备。2010年早期,委内瑞拉政府拖欠子公司逾1000万美元款项,还派兵看守设备堆放场地,以防H&P子公司搬走设备,随即又颁布了“征收令”,将H&P子公司所有的钻探设备国有化。
欠钱不还,索性把别人的设备也收归己有,做到这个份上也没谁了。
其后,委内瑞拉国有石油公司的董事长还组织人员在H&P子公司的办公室集会,声称该子公司是外国人投资的“美国公司”——话说虽然H&P子公司的母公司是美国公司,它本身可是注册在委内瑞拉的公司哦。
2011年,H&P及其子公司以委内瑞拉政府非法征收其子公司的钻探设备为由,把委内瑞拉政府告到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
委内瑞拉则以其享有主权豁免为由,要求法院驳回起诉。其依据的是美国于1976年颁布的《外国主权豁免法》(Foreign Sovereign Immunities Act,以下简称FSIA)。
该法第1604条规定了外国政府享有豁免权,不受美国联邦和州法院的管辖的一般原则,同时第1605条列举了一般例外,包括有关商业活动、违反国际法取得财产、财产继承、赠与以及不动产、侵权行为以及恐怖活动等。其中一个例外是第1605(a)(3)条中的“征收例外”,即当诉因是外国政府剥夺财产权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且该财产由在美国从事商业行为的该外国政府机构所有或经营时,该外国政府不享有美国法院的司法管辖豁免权。
双方就美国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争执不下。
2.初审法院:征收不违法
H&P及其子公司认为本案适用《外国主权豁免法》的征收例外,即委内瑞拉政府的征收违反国际法,因而地区法院享有管辖权。
委内瑞拉政府则认为,涉案子公司是委内瑞拉公司(这时才反应过来,不再说H&P公司是美国公司了),征收本国国民财产不属于国际法调整范围,且涉案征收不违反国际法;而母公司并不拥有子公司的资产,因而地区法院对其没有管辖权。
一审法院同意委内瑞拉政府的部分主张,认为H&P子公司是委内瑞拉的国民,征收本国国民的财产未违反国际法,因此,不适用征收例外,从而,法院对子公司的诉请没有管辖权。
但是,地区法院认为其对母公司的诉请享有管辖权,因为母公司对子公司享有财产权,委内瑞拉政府的行为剥夺了母公司作为唯一股东的基本权利,如投票权、所有权,实施控制的权利等。
3. 上诉法院:征收可能违法
H&P子公司不满一审判决驳回其主张的违法征收之诉,委内瑞拉政府则不满一审判决维持了母公司之诉,双方均提出上诉。
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子公司和母公司的诉请都属于一般例外的范围,法院都有管辖权。
针对子公司之诉请,二审法院认为,一般一国政府征收本国国民的财产不会违反国际法,但如果一国的征收措施是基于公司股东的国籍而含有不合理的歧视,则违反了国际法,因而,征收例外得以适用。
针对母公司之诉请,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母公司的财产权利是本案争议之一,且非轻率之诉(non-frivolous;美国法院为避免当事人滥用诉讼程序,要求当事人在起诉或抗辩时不得提出微不足道、毫无法律根据的主张),因此美国法院有管辖权。
二审中,法院没有裁决征收是否违反国际法,而仅认为原告可能有权要求索赔(might havesuch a claim)。二审法院明确提出征收例外的适用门槛是尤其低的(exceptionallylow bar),只要不是轻率之诉,征收例外规定即可适用。对此,委内瑞拉请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审此案,裁决二审法院提出的征收例外的适用标准是否正确。
4. 最高法院:征收本国国民的财产也可能违反国际法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根据FSIA第1605条(a)项,美国法院对外国政府获得管辖权的两个条件是:其一,只要被违法征收的财产权属存在争议;其二,对涉案财产的征收违反了国际法。
另一方面,从FSIA的基本目标出发,该法大部分内容体现了美国政府长期遵守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其中包括主权独立。FSIA亦承认每个主权国家的绝对独立,赋予主权国家豁免权,免受美国司法管辖;同时出于国际礼让,引导各国互相尊重对方的主权独立和尊严。虽然美国在二十世纪中叶采取“有限豁免”理论,主权国家进行商业活动不再享受豁免,但FSIA的基石仍是主权豁免,商业活动仅是例外。
换言之,一般情况下,一国在本国境内征收或调控本国国民的财产是主权行为,可享有主权豁免;但有些情形下,一国征收本国国民的财产也会违反国际法,从而落入征收例外的调整范围。是否适用征收例外关键要看是否违反国际法。
5.最高法院:“非轻率之诉”标准太低
原告H&P公司提出,根据《美国法典汇编》第1331节,联邦法院对因宪法,法律或条约产生的诉讼案件享有管辖权。原告注意到在Bell v Hood一案中,法院认为其对因制定法而产生诉讼享有管辖权,只要原告提出的诉讼不是轻率之诉,且是法院能提供救济之诉(无论原告最后是否能获得救济)即可。
最高法院认为,如果满足非轻率之诉即可起诉外国政府,那么外国政府将被轻易起诉,采取这一标准有损美国主权豁免原则的基本目标。因此,“只要不是轻率之诉,即使最后法院认定征收不违反国际法,法院也可以获得管辖权”这种理解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以及FSIA的立法目的不符。
采取非轻率之诉这一解释有诸多缺点。非轻率之诉将使外国政府在美国卷入长时间的诉讼,同时也使得管辖权问题更为复杂。而且,美国司法部副部长和国务院也提醒最高法院,非轻率之诉这一解释会影响美国与别国的友好关系。同时,如果美国采取非轻率之诉这一标准,别国相应的也会基于法律上不充分的诉请而让美国政府卷入费钱费力的诉讼。
据此,最高法院认为征收例外规定仅在财产征收违反国际法的情形下才赋予美国法院管辖权,仅仅是非轻率之诉是不充分的。
6.本案结果
联邦最高法院撤销了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要求其遵照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意见重审。虽然美国法院的手向来伸得很长,但是面对他国主权问题还是相当谨慎的。
上海小鲁—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工作室 出品
主编: 高凌云
副主编: 赵予慈 齐冠云
撰稿人: 赖雪金 蒋佳颖 郑家豪 纪宁宁 崔伟 孙樱榕 赵予慈 齐冠云 蒋彧 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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